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解占芳,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立华,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立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立华的银行存款101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