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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518号

解占芳、杨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占芳,杨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解占芳,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立华,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立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立华的银行存款101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