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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940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梁进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梁进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梁进飞,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现暂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本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浙0703执194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梁进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进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旻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