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572号
原告:潘某,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