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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572号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05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572号

原告:潘某,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