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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490号

童光禄、熊艳华申请执行福泉市仙桥茶园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光禄,熊艳华,福泉市仙桥茶园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童光禄,男,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申请执行人熊艳华,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被执行人福泉市仙桥茶园煤矿。法定代表人刁洋,系该煤矿矿长。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童光禄、熊艳华申请执行福泉市仙桥茶园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福商初字第78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光禄、熊艳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泉市仙桥茶园煤矿支付风险保证金331399元,案件受理费31350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71元。现本院以另案对属被执行人福泉市茶园煤矿进行评估、拍卖,待财产处置后进行统一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78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松

审判员 罗章飞

审判员 甘业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