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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930号

吴伟统与邵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伟统,邵光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930号

原告:吴伟统,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光洋,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吴伟统与被告邵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吴伟统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邵光洋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统以与被告邵光洋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统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丽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