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930号
原告:吴伟统,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光洋,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吴伟统与被告邵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吴伟统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邵光洋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统以与被告邵光洋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统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丽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