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087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生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纪明盛,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明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明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尤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