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被执行人布音额力毕格,男。被执行人新吉乐图,男。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与布音额力毕格、新吉乐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布音额力毕格、新吉乐图工资已冻结,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斯庆吉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玉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