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财保80号
申请人:尚宝学,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
申请人:李中秋,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尚宝学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中秋名下位于河间市城苑西路南侧商贸城B区价值120万元的楼房一栋(证号:河权字第020460834)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尚志芳、白树林、周新各、白占红分别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尚宝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中秋名下位于河间市城苑西路南侧商贸城B区的楼房一栋(保全价值120万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河权字第020460834,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尚志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河房权证瀛字第××、20××81房产两处;查封担保人白树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河权字第020521971房产一处、查封担保人周新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河权字第020521239房产一处、查封白占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河权字第020521972房产一处。期限均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