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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54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艾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爱国,赵敏,刘进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艾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进文,刘爱国,赵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5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负责人王业。委托代理人陈少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珊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艾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路盛龙花园1栋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4353N。法定代表人徐香枝。被告刘进文,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刘爱国,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告赵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被告赵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的异议人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深圳市艾瑞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进文、刘爱国(甲方,借款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乙方,贷款人)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云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0103-248922)第二十七条,以及被告赵敏(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乙方)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0103-248922)第十六条均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贰种方式解决: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贰: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云快贷借款合同》、《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中既约定了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又约定了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依法认定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无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云快贷借款合同》、《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未定合同履行地,则应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位于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赵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敏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朱 蕾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