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060号
原告:陈琦,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3号楼12层20。
法定代表人:林仲海。
原告陈琦与被告福州市海润万通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五条(?javascript:SLC(98761,131)?)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撤诉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家挺
审 判 员 陈曜辉
代理
审判员 吴灵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仕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