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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158-1号

汪印山与国立新、朱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印山,国立新,朱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158-1号原告汪印山,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国立新,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朱秀英,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印山与被告国立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上列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