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158-1号原告汪印山,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国立新,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朱秀英,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印山与被告国立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上列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