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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28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覃瀚弘、毛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覃瀚弘,毛月华,彭涛,李媛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负责人杨延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霞,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覃瀚弘,居民。被执行人毛月华,居民,与被告覃瀚弘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覃瀚弘,居民,与被执行人毛月华系夫妻关系,系被执行人毛月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彭涛,居民。被执行人李媛楹,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涛,居民,与被执行人李媛楹系夫妻关系,系被执行人李媛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覃瀚弘、毛月华、彭涛、李媛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覃瀚弘、毛月华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借款本金65530.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律师服务费3360元,被执行人彭涛、李媛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覃瀚弘、毛月华、彭涛、李媛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袁义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