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14号
申请人: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江,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巴楚县新瑞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光明南路(胜利渠桥东左侧)。法定代表人周建路,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周建路,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
申请人:王瑞英,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
被
申请人:木酒·艾买尔,男,维吾尔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
被
申请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克里木,男,维吾尔族,1947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申请人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楚县新瑞农机有限公司、周建路、王瑞英、木酒·艾买尔、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克里木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巴楚县新瑞农机有限公司、周建路、王瑞英、木酒·艾买尔、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克里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