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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58号

张家口市高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口市高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卫,张家口亚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张家口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原县罡雅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高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福强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卫,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阳原县。被执行人张家口亚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盛西街龙泉路东。被执行人张家口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大市场东区2号。被执行人阳原县罡雅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揣骨镇南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告被执行人郑卫、张家口亚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张家口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原县罡雅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106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雁东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