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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130号

李勇与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段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30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特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400.00元,执行费281.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辉外出无法找到,其名下没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也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执行线索,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