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87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义,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崇州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4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川0184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义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义撤回上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超
审 判 员 徐 飏
代理
审判员 文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秋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