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561号
原告: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
负责人:韦爱平,男,系该村民小组组长,1978年1月6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梁海新,男,1971年4月8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韦明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紫晴
人民陪审员 邓文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