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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民初561号

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与梁海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梁海新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561号

原告: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

负责人:韦爱平,男,系该村民小组组长,1978年1月6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梁海新,男,1971年4月8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融安县大良镇龙山村瑶除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韦明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紫晴

人民陪审员  邓文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