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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异60号

案外人袁雪平、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顺帆养猪专业合作社、李顺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顺帆养猪专业合作社,李顺芳,宋德龙,许业弟,皮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异60号案外人:袁雪平,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53743-5),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汪莫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顺帆养猪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8670269-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西山组。

法定代表人:李顺芳,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顺芳,女,1973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德龙,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业弟,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皮立文,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在本院执行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公司)与南京顺帆养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顺帆合作社)、李顺芳、宋德龙、许业弟、皮立文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雪平于2016年8月20日对本院查封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5号翠竹园×××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袁雪平称,因我资金周转困难,就将涉案房屋过户到皮立文名,做了一个二手房按揭贷款,为此我获得180万元按揭贷款。在整个二手房转让中,皮立文没有付出任何费用,亦未支付任何购房款,贷款也是我归还的。因此,皮立文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拥有人,只是名义上的,皮立文出具承诺书予以证明。现我全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水、电、物业费等户名都是我的。综上,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我,故请求撤销(2014)江宁江民处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人上银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执行人顺帆合作社、李顺芳、宋德龙、许业弟、皮立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上银公司与顺帆合作社、李顺芳、宋德龙、许业弟、皮立文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2015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同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续查封。判决生效后,因皮立文等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上银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还查明,2013年6月30日,袁雪平与皮立文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袁雪平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皮立文,转让价款300万元。同年月13日,皮立文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同年8月19日,皮立文取得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同年8月20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与皮立文签订《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1份,约定皮立文用涉案房屋作抵押,向渤海银行贷款180万元,用于支付其与袁雪平的购房款。当日,渤海银行与皮立文签订涉案房屋抵押合同,并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另,袁雪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意于证明皮立文向渤海银行抵押贷款180万元,已由其或委托他人将每月归还贷款的钱汇给皮立文,由皮立文偿还渤海银行的贷款。

二、常住人口登记卡、电费缴费卡,用于证明其现实际占有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屋登记在皮立文名下,应属皮立文所有。案外人袁雪平主张其为获得资金与皮立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实际是其所有,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于支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涉案房产在诉讼阶段被本院查封后,因案件转入执行而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因皮立文是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债务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皮立文名下的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袁雪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马大山

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

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