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郭某,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柳某,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陈某,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郭某与被告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以(2015)栖城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柳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号为60×××57内的存款100000元。因案件需要,现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柳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号为60×××57内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杨林华
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
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俐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