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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48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与被告霍建军、乔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霍建军,乔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48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负责人:杜宏斌,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宏,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

被告:霍建军,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新荣区意达五金店私营业主,住山西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乔春霞,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大同市新荣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与被告霍建军、乔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霍建军、乔春霞将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负担138.5元。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孟 金

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