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48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负责人:杜宏斌,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宏,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
被告:霍建军,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新荣区意达五金店私营业主,住山西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乔春霞,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大同市新荣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与被告霍建军、乔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霍建军、乔春霞将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河北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负担138.5元。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孟 金
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