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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681号

大连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婕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赵婕。本院在执行大连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执行员 蔡国华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