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执1126号

仓某某与王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仓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仓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地址中牟县。仓某某与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1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仓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仓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丙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