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65号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县沙经济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M栋厂房。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被告何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红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才华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