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324号申请人任春波。被申请人孙立元。申请人任春波与被申请人孙立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春波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立元名下鲁V×××××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立元名下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任春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学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