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058号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文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84862832。
法定代表人:欧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稚欣,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吴峰,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黄丽丽,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峰、黄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