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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058号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丽丽,吴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峰,黄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058号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文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84862832。

法定代表人:欧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稚欣,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吴峰,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黄丽丽,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峰、黄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