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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996-1号

任怀进与杨军、王佩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怀进,杨军,王佩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996-1号

原告:任怀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王佩粉,女,1986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任怀进诉被告杨军、王佩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军、王佩粉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程 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