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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92号

魏爱荣与周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爱荣,周仙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魏爱荣,务农。

被执行人:周仙桃,职工。申请执行人魏爱荣与被执行人周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爱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仙桃返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06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颁布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仙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堂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