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51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胜其,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海富天成足浴店股东。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30日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辩护人解长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胜其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胜其及其辩护人解长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徐胜其及金龙飞、周兆军(已判刑)分别出资合伙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中诚时代小区开设海富天成足浴店,由被告人徐胜其负责现金管理,金龙飞负责日常管理,周兆军负责账务管理。为牟利,经被告人徐胜其及金龙飞、周兆军合谋,先后招募妇女陈X、侯X、赵X、陈X等人在该店从事卖淫活动,并由金龙飞聘请何亮(已判刑)对卖淫妇女进行面试及现场管理。2015年10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在对上述海富天成足浴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赵X、陈X、王X、张X及现金人民币3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胜其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材料、财务材料、合伙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同案人金龙飞、周兆军、何亮的供述;证人证言、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徐胜其的供述及辩解;扣押、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胜其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胜其系因同案人金龙飞、周兆军在装修足浴城过程中差欠其材料款无法偿还才拉其入股,后金龙飞、周兆军提议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时也是被迫同意,其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应当按照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胜其伙同他人以招募方式,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胜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庭查证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胜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胜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