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099号原告彭单全。被告刘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单全与被告刘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单全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单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单全承担。
审判员 雷小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