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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099号

原告彭单全与被告刘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单全,刘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099号原告彭单全。被告刘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单全与被告刘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单全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单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单全承担。

审判员  雷小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