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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899号

艾继领与河南亚太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艾继领,河南亚太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899号原告艾继领,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被告河南亚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玉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继领与被告河南亚太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继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继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继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继领负担。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王志红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