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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008号

张连祥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祥,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祥,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强,男,1986年3月9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张连祥与被执行人陈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连祥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京0114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4执3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有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