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450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余杭区良渚街道文化村玉鸟流苏苑。
负责人:王海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昌英,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XX,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