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井久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华,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美清,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龙,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崔俊芳,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白龙、崔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白龙、崔俊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0元,减半收取计814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朱雪巍
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