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2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明与被执行人章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皖182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章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水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万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章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章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附:章晨,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