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4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庞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娟
赵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4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庞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