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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1249号

赵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4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庞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