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746号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750681。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丽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邓利平,男,1967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郭凤荣,女,1967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邓利平、郭凤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缴清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志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