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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339号

李小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339号被执行人李小东,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林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小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2016年7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小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小东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小东现正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小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小东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小东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林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