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录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宏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明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录红与刘宏恺、刘明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宏恺、刘明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封军辉
审 判 员 侯永利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