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025号原告冉景伟,男,生于1972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平安路黔程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为67612524-1。
法定代表人:周显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冉景伟诉被告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景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所缴纳的诉讼费依法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景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景伟负担。
审判员 蔡小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