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54号
被执行人:戚怀海,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戚怀海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怀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