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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234号

何朝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朝海,于海波,于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234号申请执行人何朝海,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海洋,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何朝海与于海波、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京0106执4234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朝海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赵 驰

代理

审判员  李文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