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234号申请执行人何朝海,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海洋,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何朝海与于海波、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京0106执4234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朝海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海波、于海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赵 驰
代理
审判员 李文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