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光临,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罗国林,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唐代娥,女,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才林,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陈琼凤,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郴州名车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国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国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孙才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临与被执行人罗国林、孙才林、唐代娥、陈琼凤、郴州名车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鹏宇
审判员 周林峰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