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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光临与被执行人罗国林、孙才林、唐代娥、陈琼凤、郴州名车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临,罗国林,唐代娥,孙才林,陈琼凤,郴州名车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光临,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罗国林,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唐代娥,女,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才林,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陈琼凤,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郴州名车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国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国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孙才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临与被执行人罗国林、孙才林、唐代娥、陈琼凤、郴州名车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郴州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鹏宇

审判员  周林峰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