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爱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荚恒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鲍秀凤,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甘爱丽诉被告荚恒平、鲍秀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荚恒平、鲍秀凤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爱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荚恒平、鲍秀凤给付工资3.3万元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各承担本案受理费313元、执行费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荚恒平、鲍秀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鲍秀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703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