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6059号
原告:绍兴塞特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82213Y)。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区柯岩街道秋湖村。
法定代表人:丁德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巨奥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778035-5)。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丰项村。
法定代表人:赵斌斌。
被告:绍兴县珍斌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57206-6)。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7幢207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塞特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巨奥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珍斌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塞特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县珍斌纺织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
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