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国芳,男,1972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志文,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芳与被执行人李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鹏宇
审判员 周林峰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