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常年在深圳打工,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封军辉
审 判 员 侯永利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