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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1510号

许建华与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建华,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510号原告许建华,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孙福军,宝清县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侯成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宝柱,男,蒙古族,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烈,男,汉族,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华诉被告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初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