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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53号

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叶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鲁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侯克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叶明,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鲁叶明名下车辆皖B小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