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侯克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叶明,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鲁叶明名下车辆皖B小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