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5117号
原告:吴朔,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张红霞,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朔与被告张红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