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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407号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407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相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